一、大学生门诊统筹原则
1、立足保障基本,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2、实行互助共济,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
3、依托学校及医疗机构,方便大学生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4、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从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费用和政府补助资金中按每人50元标准提取,个人不再缴纳门诊统筹费用。
5、参保大学生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均纳入大学生门诊统筹范围。
二、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大学生门诊统筹设立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大学生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包括校内及校外就医)。
三、参保缴费时间及待遇享受期
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按学年)。
四、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我院参保大学生因常见病和多发病在西译卫生所就诊及转诊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西安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药品、检查检验、治疗费的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五、大学生门诊统筹不予支付的范围
按照《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41号执行。
1、大学生到非选定的门诊医疗机构就诊的;
2、超出《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3、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会诊费、特需服务等费用;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诊疗项目等。
5、跨医疗年度的医疗费用;
6、对于自杀、自残(精神疾病除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情况发生的上述疾病,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六、 转学、休学及出国交流的大学生其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参保缴费后,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转学、出国交流、休学,其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转学的大学生在第二年应参加转入高校的大学生医保;出国交流、休学的大学生可继续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对于各种原因被取消学籍办理退学的大学生,在享受完当年度的医疗待遇后,高校不再为其办理参保缴费。
七、 大学生门诊统筹就医管理
(一)西译卫生所就医
一般门诊疾病的就诊指定医院为校医务室。学生在校医务室看病时须携带大学生医保证,在费用结算时直接按照统筹基金进行支付,学生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即30%的费用。急诊抢救就医返校后携带发票、就诊病历、在校医务室报销。自行到其它医院就医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转诊就医
参保大学生因病确需转诊的,应由校医务室接诊医师开具转诊单并经校医务室盖章同意后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必须为西安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转诊后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患者个人垫付,就诊结束后凭转诊医院的医疗费用票据、门诊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门诊收费明细及医务室开具的转诊单、本人医保证和学生证,到校医务室医保办公室进行报销。
自行到其它医院就医的学生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异地就医
参保大学生寒暑假、实习和休学期间,在异地患病需进行门诊治疗的,可选择所在地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大学生在异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每年只报销一次,报销时间限定为每年9月1日—9月30日(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销,过后产生的损失由大学生个人承担)。
异地报销需提供的资料:门诊病历、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单、门诊医疗费用票据、诊断证明、就诊医院的等级证明、本人医保证和学生证等。
(四)二次补助政策
凡在医务室就诊、转诊及异地就医的在校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00元)以上的大学生每学年末可根据校医院当年门诊统筹基金的结余情况按比例进行补助,二次补助支付比例及申办时间依照当年度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八、 我院大学生门诊统筹管理
1、我校大学生门诊统筹工作由卫生所负责实施。门诊直通车直接进行网上报销,学生门诊就诊时需携带医保卡进行挂号,缴费时按照规定直接支付个人应付部分的30%。
2、大学生年度参保信息未到卫生所前学生需全额垫付门诊费用,信息到位后马上进行报销手续和实施门诊直报。
3、外出就医回来后尽快携带医保卡和相关票据到医保办办理报销手续。
4、医保办每周报销时间安排
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2:00—5:00